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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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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903人看过
导读: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可以说在劳动关系当中的所有主体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具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要是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具体咨询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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