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抢夺致人重伤,如果抢夺的过程中为了夺取财务而过失的致人重伤的,根据2020年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这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结果加重犯,只是这个加重犯是由司法解释规定出来的。 2: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传统理论认为:盗窃只能是秘密的,不能是公然的。而抢夺不能是秘密的,只能是公然的。按现在的新理论认为:盗窃和抢夺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然的,新理论认为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看对被害人的人身有无危险性,一般而言,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所以对他人没有危险。而抢夺罪一般而言都对人有一定的危险性。 4:总结可以说,新理论更具合理性,也就是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性。盗窃罪是对物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对人物危险性。
如果是被刑事拘留,说明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最长37天,涉嫌刑事犯罪,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由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还要结合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就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其可能面临的刑罚,能否取保候审及其他情况作出一个详细的分析。如需帮助,可来电或添加微信(手机号)与我联系,以便为您解决问题。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下,具体的金额应由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来确定,并不是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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