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天价索赔等于敲诈勒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07年11月,北京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的决定。2008年9月,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最终黄静获得了2.9万余元的赔偿。
维权本来是每个人最简单的诉求,但如今却演变成一件高风险的事情,那么谁还敢冒着坐牢的风险去维权呢对经济理性人而言,维权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维权成本,一个是维权风险。索赔动辄就是被刑拘,只会伤害社会正义的表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威胁或要挟”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因此,高某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直接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高某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时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但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三番两次寄匿名信敲诈河南焦作某村村民A看到同村做家具生意的B生意兴隆,心生歹念,三番两次给B邮递匿名信,敲诈B钱财,并以不给就伤害B家人相威胁。B接到信后立刻报案,第一次A有事未能按时到期指定地点取钱。后来A又敲诈B68000元,并在2021年6月21日凌晨,去取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A在对B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021年11月23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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