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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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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5284人看过
导读: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3)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犯罪。

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定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很多的,而这些罪名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相似的犯罪,如盗窃罪侵占罪抢劫罪抢夺罪等等。这其中很多人分不清楚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下面,律图小编就挑选一些比较重要的罪名,来为大家做一下区分。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

(1)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3)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犯罪。

(4)行使取得财产的权利,方式不当者,原则上无罪。如果方式本身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1)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限于轻微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其手段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2)胁迫手段: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所以,在区分两罪的时候,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敲诈,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实践中,可能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关于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定,小编就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敲诈勒索罪与这三个犯罪之间的区别。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周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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