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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定义是什么?

甘*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强奸辩护咨询 2020.12.28 08:10:05 358人阅读

嫖宿幼女罪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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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犯罪主体不同。嫖宿罪属于一般犯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男子罪则属于重罪,属于《刑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八大罪名”之
一,因此,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子。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大于嫖宿罪的犯罪主体。

二,行为对象不同。嫖宿行为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奸淫的行为对象则为非卖淫。强点这一点是因为卖淫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与非卖淫相比,卖淫具有利益的趋动性。这是二罪的重要区别。

三,主观方面不同。嫖宿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且为卖淫而对之嫖宿奸淫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而对之奸淫,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二罪对行为人明知的内容要求不同,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不同。

四,行为方式不同。嫖宿的行为方式是与卖淫发生易,即该性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钱财为前提,之后男方即使没有按承诺给付卖淫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论奸淫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不论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明知被害人为还予以奸淫,此时,即使给了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的性质。可见,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基于金钱交易是二罪的本质区别。

五,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嫖宿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奸淫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任何地方,具有隐秘性。

六,侵害的客体不同。嫖宿罪属于《刑法》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与卖淫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而卖淫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罪则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所侵犯的是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
实践中,行为人出于嫖宿的意图,在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的,则同时触犯嫖宿罪、强迫卖淫罪、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判处,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罪由基层管辖,而如果定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罪比罪量刑较轻。

2020-12-28 08:12: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嫖宿罪在刑法中一直饱受争议,原因在于本罪的“嫖宿”一词意在自愿,因此处罚较轻,但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低,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本罪的设立不利于保护,在学界的大力推动下,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已经取消了嫖宿罪。在目前的刑法中,嫖宿的,符合《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嫖宿,即使自愿,也构成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若具有情节恶劣、嫖宿多人、在公共场所嫖宿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嫖宿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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