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法律意见】
餐饮店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是不可以开业的。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尚未取得餐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