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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收回的债权是否能够作为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景** 江苏-无锡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30 23:54:45 340人阅读

诉讼时效收回的债权是否能够作为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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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过了诉讼时效收回的债权不是不当得利  2000年,王女士借给弟弟5000元钱,弟弟承诺3个月归还。但是三个月过后,弟弟一直没有还钱。王女士碍于情面没有向弟弟讨要。一直到2009年6月,弟弟做生意赚了钱,才将欠款还清。  王女士的弟妹得知欠款被还后,却称这个欠款已经过了时效,不用再还了。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法律上的胜诉权,其实际权利并未丧失。因此,王女士收回5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ttttt

2020-11-30 23:5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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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第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如果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第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第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第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担保人担保时限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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