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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起诉吗?谢谢

王** 广东-中山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1.17 07:10:37 428人阅读

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起诉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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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不可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并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只能就工伤医疗费用和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申请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2020-11-17 07:11:37 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直接起诉法院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超过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职工可以直接到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一年内。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工伤赔偿问题直接可以吗工伤赔偿问题不能直接向。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
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直接认定医疗事故责任吗
可以。
在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有些事故是一级甲等〔患者死亡〕的事故,但是,鉴定结论中只认定医院方面承担轻微责任。对此,有些法官、律师愤愤不平,认为患者都死了,医院方面还是轻微责任根本说不过去,医学会的这个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所以就出现了判决书改变医学会对医院方面事故责任大小程度认定的结论,自由裁量医院方面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
持这种裁判理由的法官认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问题,这仅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实质是对医疗事故原因力大小的客观描述。
首先,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就已经确定了医方具有医疗过失的过错,对此医患双方没有异议,但对医院方面过错责任大小程度的认定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有些患者的疾病非常严重,在入院治疗之前生命就已经危在旦夕,或者有些病情已经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情况,对这种患者即使医疗方法得当,没有过失,也难以挽回其生命,根本不可能康复。如果把医师对这种患者治疗上存在的轻微医疗过失归咎为事故致死,判定医院方面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显然是不当的。因此,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严重疾病或特异体质所致,还是医疗过失所致,是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责任大小的关键,而这个结论的作出,需要很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因此也只能依赖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
其次,医疗事故处理,必须进行原因力分析,只有原因力分析才是确定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在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上,进行原因力分析,就是贯彻“事故参与度” 的原则,它的目的是直接确定事故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而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程度的大小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果关系紧密,则医方过错显然就大,相反则小。所以对待医疗事故纠纷,只通过原因力分析(具体表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对医方承担责任程度的明确),就可得出过错大小的结论,根本无需另行探究主观过错。医学会鉴定的全部内容,就是认定事故性质,分析过错责任大小,从而得出鉴定结论。假如审判人员撇开医学会“医院方面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把医院方面的轻微责任判为主要责任明显不当,这种判决结果是对医疗法学理论的曲解。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民事诉讼中是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出现的,这个证据是众多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他体现了一个专业群体对某一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高度统一的专业认识水准。如果非专业人员推翻专业人员的鉴定结论,实际上就是对医疗专业科学性的一种否定。审判人员即是法学领域的内行专家,但不一定就是医学科学的内行专家,所以对如此专业性很强的医学问题,只能完全依赖于医学专家的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有疑义,只能委托上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不能撇开鉴定结论,由法官自由裁量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大小,更不能直接改变鉴定结论。

财产分割与谁提出离婚的无关,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否则可以选择向诉讼离婚。具体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我们知道,财产分割与谁提出离婚是无关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并且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过,可以通过向提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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