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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动产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和非正常价值减少的,他还应当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动产质权人而言,保管质押物就是他对该质押物享有质权所必须承担的义务。那么,因保管而产生的费用,自然由保管义务人,即动产质权人来承担,因此,你公司作为动产质权人,就保管质押物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独自承担,不能向出质人主张返还。
2020-11-12 15:26: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