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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家属是否享有抚恤金。

罗* 山东-威海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1.10 00:14:35 387人阅读

职工死亡家属是否享有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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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2020-11-10 00:15:35 回复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但生前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不能一次性支付。但生前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来信人:您好,据您所述情况,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件,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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