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父母把孩子送人算犯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说明把孩子送给他人合不合法这个问题,我们用法律术语“过户”来代替“送”孩子这件事。过户是指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过“房屋过户”,至于人的过户,我想大家还是头一次听说。在过户中,我们还将它分为赠予过户与买卖过户,由于孩子这一对象的特殊性,我们可以想到,如果将其作为过户对象,进行买卖过户,这显然是违法的。所以,我们今天只讨论赠予“过户”合不合法的问题,也就是把孩子无偿“送给”他人违不违法的问题。对于合法的“过户”孩子给他人,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4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需同意,不得存在一方的当事人瞒着其家人,必须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除此之外,毕竟“过户”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所以过户者应符合该法律的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当然,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在第6条中,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生父母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难以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但此并非送人。《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生父母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难以抚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但此并非送人。《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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