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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蔬菜大棚种植,隶属农作物栽培类设施农用地范围,包括温室生产设施和办公看护房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事项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出10亩。解决流程如下:对于蔬菜大棚种植用地,经营者先解决事项立项手续。由乡下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查认可,报县乡下部、门审查准许。
2020-11-05 18:0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