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虚构、变造或者使用虚构、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虚构、变造或者使用虚构、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捕,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法99条第一款内容为,希望能帮到你: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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