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你们和老板之间的关系法律上称之为雇佣关系。
你们对店里的商品负有合理的注意与保全义务,因此在你们工作期间的衣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为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损失的事实,并按劳动者过错程度,适当确定赔偿金额,一般只是部分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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