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是很明确,到底是不动产租赁按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还是取得不动产租赁按5%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政策:
第
一,如果是不动产租赁按5%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
二,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租赁按5%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可以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生产企业行政部门用办公用品进项税抵扣,同样属于应税项目,不需要转出。生产企业行政部门用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进项税额抵扣的误区之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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