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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残疾人康复医疗社会团体是否交税

蔡** 北京-东城区 咨询 2020.10.15 04:12:55 300人阅读

民办残疾人康复医疗社会团体是否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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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办残疾人康复医疗社会团体免交增值税。
二、医疗行业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按照我国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所有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政府兴办的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并代表地方或者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以享受政府财政定向补贴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入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其实际营运中的节余只能用在自身的发展上。所谓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那些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以作为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其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定,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个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一律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执照方为有效。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兔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20-10-15 04:14:5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残疾人康复的基本途径有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家庭康复。 (1)社区康复是以社区里的康复站点为基础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我国的社区康复以街道、乡镇为实施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支持、知识普及、用品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信息等多种服务。 (2)机构康复是指康复机构利用先进的设备和较高的专业技术,对残疾人开展身体功能、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康复。康复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立的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所等。这些康复机构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训练和职业培训等多种服务,是进行康复技术指导、开展人才培训、进行康复科学技术研究的骨干力量。其中,各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力量,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3)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还必须依靠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力量。要调动残疾人亲友的积极性,对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认知能力、语言交流、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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