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看守所探监条件有哪些
(1)主体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
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一般来说,如果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是在监狱服刑,而那些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在看守所执行,因为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没有犯多大的罪的,关押只是进起到一个法律教育的意义。也就是说看守所并不是监狱,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两个场所的设置意义也是不一样的。
看守所会见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和审判终结交付执行,而罪犯被执行的刑期剩余不足三个月,不用投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时的家属会见。因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看守所的设施也不尽相同。所以看守所为了便于管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律师会见和家属会见的流程作出不同的规定。律师会见,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办理完相关会见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不同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而案件交付执行后家属的会见则需要持有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会见的时间,在窗口办理手续进入会见。建议家属会见前,先行联系看守所,了解到相关会见规定后再去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除了律师,家属也可以在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根据上述规定,家属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但是会有两点限制:一是需要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由于办案机关的职责是破案,会担心批准会见给办案造成影响,毕竟家属出于亲情很可能会帮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所以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都不会批准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二是即使批准会见,家属在会见时不能讨论案情,说白了,家属无法得知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如果家属不懂法就完全无法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这些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人不需要办案机关的批准,通知看守所后即可前去会见会见时可以谈论案情,可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其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告知其罪行的轻重、可能判处的刑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监听。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最有效的保护他的办法就是委托一个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马上前去会见。了解其所犯何事,告知其如何应对公诉机关的讯问,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证人证言,为将来的诉讼打下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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