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单位为什么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有的单位认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更多的经济补偿。
答:误区之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经济补偿跟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跟劳动合同期限无关。
2、有的单位认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难。
答:误区之
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它所适用的条款都是一样的。
3、单位为什么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掌握终止时间,单位知道,这个合同什么时候到期。比如:张
三,工作表现平平,单位不想要张
三,但想解除又找不到什么理由,那么,单位最多只要忍到合同到期这一天,就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办法掌握终止时间。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能否有终止的主动权?
答: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模式:
绝大多数地区(北京、广东等)的司法口径认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上海地区的司法口径认为: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导致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就是说,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劳动者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最极端的情况,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提供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愿意签字的,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要保护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因为,劳动者的签字,就意味着劳动者愿意跟单位签订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用实际行动改变了其原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所以,这种情况下,单位也不用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字的,单位就必须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需要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五、如何评价单位的担心?
答:说实话,单位的担心都是杞人忧天,就算员工跟单位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第三份合同到期的时候,员工还是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时,员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还是必须要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不愿意终止的,即使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到期终止的主动权。
用妖王大人的话来评价这种做法就是,如果吃鱼可以补脑的话,我觉得他至少要吃一对鲸鱼。
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年后,单位不想要这个员工,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答:有三个思路。
思路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N。
如果员工不愿意协商的。
思路
二: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都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运营的,所以,1年之后,卖楼完了,单位可以选择提前解散这个项目公司,此时,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合法地不要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是N。
如果不是项目公司,或者项目公司对于公司来说,还有用处,不能提前解散的。
思路
三:1年之后,因为楼卖完了,这个岗位撤销了,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只要单位跟员工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比如:新岗位谈不拢、新岗位的工资谈不拢等等),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地不要这个员工,经济补偿金是N,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加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
“连续”工作年限中断: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后一段时间再入职,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连续工作年限和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中断”,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顺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规避续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目的是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一般保持原来的条件不变,如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而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得选择,因为如果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丢了这份工作。
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通过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规避“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在作出对劳动者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满15年以上的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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