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1-23国卫规划发〔〕57号)的规定,《死亡证》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概念: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死亡证》的性质:《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3、出具《死亡证》的情形:《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出具《死亡证》的情形: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根据以上的规定,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不论是否经过救治,非正常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属于法医解剖的范围,由法医解剖确定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因此,对于未经救治的分正常死亡很明确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权出具死亡证明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应当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解答如下, 死亡证明包括很多,派出所能开的只有死亡证明中的销户证明和火化证明。应该先到居住地居委会开具你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再到派出所户籍室开具“销户证明”,或者你可以复印派出所销户登记档案里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和火化证明都可以当做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拓展资料: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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