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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区别

陈** 河北-石家庄 其他咨询 2020.10.06 12:25:52 4364人阅读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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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个是个人此两条的区别在于被执行对象不同;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一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

2020-10-06 12:27:52 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条只有一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r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r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r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r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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