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条只有一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解答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r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r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r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r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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