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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房产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的房产是共同共有的,总共面积平方

程** 河北-沧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5 19:25:35 311人阅读

离婚关于房产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的房产是共同共有的,总共面积平方,市场价格11000每平方左右。共计元。因是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政策经济适用房变卖后要交税收,享受面积是70个平方。还有银行按揭还有120000元没有付清。请问:?1.诉讼离婚时如上事实,财产总共应该多少价格??2.应该怎么写共同共有房产财产分割诉讼请求??3.怎样诉讼法院他会具体分割这个房产财产吗?????希望给予帮助赐教。谢谢!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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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0-10-05 19:2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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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因面积问题与卖方发生争议的情况,常见的有两类,一是总可售面积差异、导致房屋总价的相关处理,二是差异的面积还细分为套内与公摊两部分。多数购房人会觉得,若总建筑面积相比预售合同增大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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