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
协办单位: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办理过程:
(一)询问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规定中相关要求;
2、相关申报资料的准备是否按照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3、发放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发办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准核发三级资质变更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打证,二级资质证变更由省建设厅核准,
一、特级资质证变更由建设部核准。
(四)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著录
1、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逐项著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
2、将著录完毕的各类信息向省建设厅及建设部进行提交;
审核事项: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组织审查。
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及报送。
收费标准:无
结果回告: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初审单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日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所有投标书必须于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
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开标仪式定于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_(开标地点),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其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应限于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属于非金钱给付的债务如财产返还等债务,应当不属于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其
二,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已提供财产担保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已提出清偿请求,在担保财产未处分和清偿之前,不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问题在讲座之一中已有说明);其
三,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提供保证的,无论债权人是否对第三人提出请求,只要债权人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均可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如果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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