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户内成员消亡的,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自然变化项目的申报变更,由本人或户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死亡也是如此,持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申请变更《居民户口簿》信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并不是以某个人的名义取得,所以不是个人的财产。在家庭内某个成员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继续行使承包经营权;所有家庭成员都去世之后,土地要被发包方收回,用以发放给新的集体组织成员。这样就避免了土地不断累积,而新成员无地的问题。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于是以个人名义承包,而且前期投入会比较大,所以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也许满足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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