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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罗* 山东-临沂 其他咨询 2020.10.03 20:19:50 388人阅读

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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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1、质押的涵义
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优先受偿。
2、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
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以下同)在存单协议书上进行确认,这在金融业务上称为核押。经过核押的存单,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凭证。因此,存单无论有何种情形,都可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存单记载款项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受理存单核押后必须登记备案,对该笔存款止付,保证债权人的质押不落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确认止付回执上加盖邮政储蓄所的公章,无论内部是否经过了审批程序,邮政企业对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以没有履行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对抗第三人。
3、信用社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存单质押在质押活动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实践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单质押贷款的也不鲜见,这样做与《担保法》六十三条并不相违背。质押关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质人(存单所有人)与质权人(贷款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转给质权人占有。
邮政企业必须加强对质押贷款存单核押(确认)管理。在接受核押(确认)时,应当认真与底账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
(1)存单所载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2)借款人提供的密码是否一致
(3)经过确认存单内容真实,在确认书回执上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核押(确认)后应当立即对该笔存款止付,并登记备案质押期间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2020-10-03 20:2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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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单质押第三人可以进行吗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1、质押的涵义
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优先受偿。
2、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
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以下同)在存单协议书上进行确认,这在金融业务上称为核押。经过核押的存单,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凭证。因此,存单无论有何种情形,都可成为质押的标的,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兑付存单记载款项的责任。同时金融机构受理存单核押后必须登记备案,对该笔存款止付,保证债权人的质押不落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确认止付回执上加盖邮政储蓄所的公章,无论内部是否经过了审批程序,邮政企业对外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得以没有履行内部规定的审批程序而对抗第三人。
3、信用社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存单质押在质押活动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实践中不但有借款人用自己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的情形,使用第三人的存单质押贷款的也不鲜见,这样做与《担保法》六十三条并不相违背。质押关系合法的前提是,出质人(存单所有人)与质权人(贷款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转给质权人占有。
邮政企业必须加强对质押贷款存单核押(确认)管理。在接受核押(确认)时,应当认真与底账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
(1)存单所载的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2)借款人提供的密码是否一致;
(3)经过确认存单内容真实,在确认书回执上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核押(确认)后应当立即对该笔存款止付,并登记备案;质押期间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1、所谓第三方存贷质押,是指企业在商业银行协议存款后,为第三方从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作为第三方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存款行和贷款行可为同一家,也可是不同银行,后者即为跨行存单抵押贷款业务。
2、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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