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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什么新规定?

尹* 云南-迪庆 其他咨询 2020.10.03 00:25:43 466人阅读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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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2020-10-03 00:26:43 回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
(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
(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应急措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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