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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审理是不需要开庭审理,只通过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和其他相关的材料就作出裁决的一种审理方式。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不能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只有在二审中才能根据情况选择是否使用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再审案件诉讼费,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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