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七项、 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在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裁定准许。
2、人民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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