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欠条丢失但有欠条的照片可做起诉证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证据类型。欠条照片是书证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欠条本身丢失,仅有欠条照片的证据,则证明力较弱,债权可能不会被认可。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债务人已经确认过债务存在的事实,故是否丢失不影响事实认定,债权人不一定会输掉官司。 早在1997年5月,在棋盘井开一家招待所的高某就从陈某经营的粮油店赊购了6460元的粮油,并出具了欠条。此后,高某只于2006年10月份偿还了400元欠款,剩余的6060元虽经陈某多年索要,但高某就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讨回欠款,近日,陈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立案后,将欠条复印件留下,原件退还给原告让其妥善保管,在开庭时再向法庭提供。原告在保管原件时,不慎将原件丢失。在庭前调解时,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就是不还款。在开庭时,因原告将欠条原件丢失,被告便以不见欠条原件就是不欠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经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认可欠原告粮油款,但不能提供其还过款的证据,仅以不见欠条原件为由拒绝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粮油款。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二审以与一审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目前,原告已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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