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区分情形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作了规定: 一是毒害性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这类物质可以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是无法直接根据现有规定认定是否有毒、有害的物质。对此,《解释》第21条就认定依据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解释》区分情形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作了规定: 一是毒害性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这类物质可以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是无法直接根据现有规定认定是否有毒、有害的物质。对此,《解释》第21条就认定依据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进行许可。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或者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或者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都涉及“新”,都是前所未有的,是否安全难以确定,生产企业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其审查许可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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