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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疫情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杨** 贵州-安顺 其他咨询 2020.09.25 17:40:01 1464人阅读

若是疫情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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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方案(第二版)》为了做好新型冠状感染的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对新型冠状感染的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特制定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状感染的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无法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
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感染的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感染的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感染的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2020-09-25 17:41:01 回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
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
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或者接到传染病报告时;
对传染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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