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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何实施隔离措施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何实施隔离措施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2024-03-03 23:20:43 已帮助5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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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如何实施隔离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关于隔离治疗、隔离措施的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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