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的时间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分别规定在新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中,且二者的内容不一致。其中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而证据规定则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两部规定都是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民诉法解释于自2月4日实施,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且,新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举证期限到了以后,对已经提交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交的证据申请弥补修正的,上述这些情况可以再次确定举证日期,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句的意思是,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九十九条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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