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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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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5203人看过
导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提出反诉的时间

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分别规定在新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中,且二者的内容不一致。其中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而证据规定则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这两部规定都是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民诉法解释于自2015年2月4日实施,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且,新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将本诉讼的原告作为被告人提出独立相反的请求,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请求提出的时间有相应的规定,被告人提出反诉也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都要遵循法律,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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