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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经公安机

139****6848 江苏-苏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2 12:47:20 449人阅读

律师你好,被告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面部挫伤,腕部扭伤),确住院长达两个月,原告有基础病(糖尿病)。被告现怀疑其过度治疗,现法庭指定被告申请医疗鉴定,这个申请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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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15:32:3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毁害原告的借条,不构成犯罪,但会被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可要求的赔偿项目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可要求以下赔偿项目:医疗费,按医院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赔偿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合理计算。丧葬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赔偿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被告过错和受害人伤残程度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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