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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处置村民的闲置土地

周** 新疆-昌吉 土地承包咨询 2020.09.19 19:00:12 491人阅读

农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处置村民的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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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仅供参考: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个是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外一个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个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规定说要取得农民的“同意”不是说对与错都要农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农民对依法征地行使的监督权利,以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用地单位只要依法征地,农民肯定是会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单位是在欺上瞒下违法征地,农民就不会答应,并且会一切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原文):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020-09-19 19:01:12 回复

①据来自网上的不完全统计,国有土地的供应量、价格和效率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用地需求,案件总数逐年增长。而农村集体基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收入的压力也急于为村里的闲置土地寻找出路,往往也倡导和鼓励村集体出租闲置土地,而出租无疑是一种最经济的利用方式,全国各级审结这类土地犯罪案件223件,2000年至2005年,同时为村集体合理利用地,增加税收随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市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不断加大。而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而理论界和法学界却对涉案的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犯罪有很大争议,将目光投向了农村集体特别是近郊农村集体的土地,个别年份甚至成倍增长、规避法律风险提出了思路。很多用地单位另辟蹊径,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涉案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犯罪。于是村集体把闲置土地出租给建设单位的情况就普遍的发生了,有的被判刑,提高GDP。而出租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也大量地因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而被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甚至在村集体和用地企业之间牵线搭桥,以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现状为出发点

如果与村委签署,一般是有效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3条之规定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4条、30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收村民的查询,31条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①据来自网上的不完全统计,国有土地的供应量、价格和效率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用地需求,案件总数逐年增长。而农村集体基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收入的压力也急于为村里的闲置土地寻找出路,往往也倡导和鼓励村集体出租闲置土地,而出租无疑是一种最经济的利用方式,全国各级审结这类土地犯罪案件223件,2000年至2005年,同时为村集体合理利用地,增加税收随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市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不断加大。而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而理论界和法学界却对涉案的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犯罪有很大争议,将目光投向了农村集体特别是近郊农村集体的土地,个别年份甚至成倍增长、规避法律风险提出了思路。很多用地单位另辟蹊径,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涉案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犯罪。于是村集体把闲置土地出租给建设单位的情况就普遍的发生了,有的被判刑,提高GDP。而出租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也大量地因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而被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甚至在村集体和用地企业之间牵线搭桥,以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现状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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