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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吗

裴** 河南-三门峡 强奸辩护咨询 2020.09.19 09:08:20 398人阅读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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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1、着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3、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展览行为必然附带发表,所以推定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其次,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发表权属于着作人身权,具有专属于作者的性质,不能转让和继承。中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这种规定的言外之意显然是,凡作者明确表示不准发表的作品,作者去世后的着作财产权保护存续期间,他人不应违背作者意志发表;作者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推定其同意发表,可由其着作权继承人在着作财产权保护期内行使。
4、作为一种着作人身权,发表权有保护期的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
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2020-09-19 09:10:20 回复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利润表的局限 (一)由于采用货币计量,许多管理当局的努力,对公司的获利能力有重大帮助或提升,却无法可靠的量化,因而无法在利润表中列示,例如企业形象和顾客满意度的提升。 (二)由于用历史成本计价,所耗用的资产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转销,而收入按现行价格计量,进行配比的收入与费用未建立在同一时间基础上,因而使收益的计量缺乏内在的逻辑上的统一性,使成本无法得到真正的回收,使资本的完整不能从实物形态或使用效能上得到保证。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无法区别企业的持有收益及营业收益,常导致虚盈实亏、虚利实分的现象,进而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三)许多费用必须采用估计数,如坏账费用、产品售后服务成本、折旧年限及残值、或有损失等,可能在以后年度修正。 (四)由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例如存货计价按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折旧按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使不同公司收益的比较受到影响。 (五)目前利润表多半按功能性分类,例如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而非按活动水准分类,例如固定费用、变动费用,不利于预测未来利润及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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