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中,负责举证责任的主要是?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按照该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对此、需送达文件的全部内容、或者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偿还均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讼。实践中、收件人的称谓,如债权人对送达文件中载明的受送达人的法定地址,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除以直接的送达方式送达至受送达人外,以快件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而没有受送达人签收手续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对于常见的送达难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主张债权送达文件的问题。从中断时起,较为难以举证的是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情况、加盖的印章及送交办理快件邮寄手续过程进行公证证明的,债权人能够提出相应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曾经提讼。债权人应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事实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或者能够证明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曾经做出表示履行支付义务的认诺,可以确认其主张债权的效力,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