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1、离婚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只有上述四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过错行为,但并没有规定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而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是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什么是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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