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下: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公司主体资质在注销前依然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于注册成立之日,至于终止之日。那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企业的主体资格自动注销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该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可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该行政处罚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后,报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并公告,至此,企业的主体资格方才终止。
合法存在的公司股权依法可以继承。为预防纠纷妥善协助公司办理清算事宜,办理继承时应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因此,对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而言,公司股权仍然存在,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股权也有相应的财产性权利,股权本身亦可以继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继承人在继承股权之后,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偿还公司对外债务,最后对剩余资产按股权比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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