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系被执行人____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用)是一份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字第××号
原告(或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或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财产保全
的裁定,诉讼保全解除裁定书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
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
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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