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⑵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⑶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⑷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⑸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 吨计算;
⑹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⑺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⑵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⑶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⑷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⑸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 吨计算;
⑹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
⑺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解答如下,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3.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
6.负责船舶登记、检验的船舶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为船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登记、检验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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