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是否存在未遂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一)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二)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二、侵占罪既遂应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三)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来讲,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提讼的,才会被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便处于继续状态,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则应以未遂论处,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如果没有完成。至于未遂,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视为既遂、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侵占行为的完成,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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