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对于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
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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