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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4)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二、一般农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三、林业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5)严禁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四、牧业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牧草地。
(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5)严禁占用区内人工和改良草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五、城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制镇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村镇建设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七、村镇建设控制区
(1)区内土地为将逐步拆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2)区内建筑物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或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
(3)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八、工矿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九、风景旅游用地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十、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停止。
2020-08-28 23:49: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