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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是否触犯刑法?安全生产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根据哪一条?

莫** 河南-平顶山 刑事风险防控咨询 2020.08.28 03:00:01 394人阅读

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是否触犯刑法安全生产法和两高司法解释根据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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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08-28 03:0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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