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以,在是否必须火葬的问题上存在各地差异。但在已规定“应当实行火葬”的地区,违规土葬或未在划定区域内埋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亲属的花费。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限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赔偿。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日前,我市调整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准则。 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贴金)发放准则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隶属因工丧命的,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按当地工伤保险限定执行已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隶属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限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丧命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花费。国家发放这种花费,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亲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本领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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