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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大学同学要继承财产,请问遗产继承隐瞒继承人存在吗

曾* 河南-驻马店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7.17 16:35:58 472人阅读

我的一个大学同学,家境非常的好,因为他爸爸在世的时候是有名的商人,前几个月因心脏病过世了,现在家人们要继承财产了,他很担心他得到的少了,请问遗产继承隐瞒继承人存在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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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0-07-17 16:4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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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百不可能会瞒过继承人,因为房屋过户一般来说都要求房主本人到场,就算度本人没法到场,建委一般也会要求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没有人知能绕过这点,更不要说要求更加严格的继承了。凡是道涉及到继承的,建委都会要求出示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而这些法律文书必须所有内继承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制作,因此理论上不存在隐瞒继容承人的问题

2020-07-17 16:3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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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各地设立的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处有权对外为公民出具出生、生存、婚姻、死亡、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身份、学历、委托、遗嘱、继承财产、赠与、析产、收养等各种公证书,也有权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契约、协议)办理公证证明。非经法定的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所确认的效力。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当初几个当事人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权的相关公证手续的,那么该公证书就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公证书的证明力仍是高与其他相关证书、证明、证据的。也就是说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因此,法院应当以该公证书为证明事实的依据,即当初的公证能够保护幼子的继承权。(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您好,关于故意隐瞒继承人,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一般是指刑法的范畴):  
1,但是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第23条及24条的规定;  
2,如果同时符合本法第7条第四款的规定的,就会丧失继承权,直至承担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处理完毕会有一个过程,在此期间遗产有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也有可能已经处于部分继承人的占有之下,不管如何,对于遗产,相关责任人都应妥善保管,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如果保管或存有遗产的继承人,故意隐瞒或不交出遗产,其他继承人又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的,按照继承法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对于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继承人故意隐瞒或不交出遗产,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不能剥夺其继承权,但可以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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