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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后不通过,对方不肯退回,超过经济仲裁期限的仲裁裁决无效吗

郭** 湖南-永州 仲裁咨询 2020.07.03 09:54:35 330人阅读

我被一间公司欺诈了,该公司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最终提供给各种废料等给我公司,我们检查后不通过,对方不肯退回,我们发生了经济冲突,我公司院提起诉讼。想知道超过经济仲裁期限的仲裁裁决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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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各国对裁决生效时间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   
1、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决书送达之日形成。   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2020-07-03 10:0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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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决定,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没有能够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20-07-03 09:55:35 回复

你好,在裁决的期限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年,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在3个月内提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只要在以上期间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都是有效的的。重点注意第27条的第4款,也就是最后一个自然段,容易被大家忽视。

因经济补偿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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