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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原则.这些原则的要求有哪些呢?

董* 江西-九江 强制措施咨询 2020.06.04 17:41:57 316人阅读

表姐今年怀孕了.前段时间和姐夫在公交车上因让座问题与人发生冲突.表哥失手将人打伤.随后被当事人举报.姐夫被派出所拘留.表姐想为姐夫取保候审.想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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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有违法或不当地强制征收财产、强制征用设施、强制冻结存款、强行扣押物品、强制隔离人员、强制押解出境等行为,否则,会给公民、企业或组织带来严重的伤害,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适当原则。“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这是《行政强制法》的内在要求,因此,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和实施要适当,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非强制手段优先,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采取最小伤害的做法;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的功能有规范、引导及惩罚,引导与惩罚是法律中最常用也是较有效的两项手段,两者相辅相成、高度统一。行政强制只是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制止危害、保全证据等为目的,不是以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直接或者间接施加作用力为目的,因此,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结合的原则。
(四)禁止谋利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本法中第七条明确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不得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如果动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就背离行政权力的公共利益宗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强制的权利救济原则。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实施行政强制也不例外,当事人应具有陈述、申辩权,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权,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体现。

2020-06-04 17: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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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四个要求,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020-06-04 17:51: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汽油标准案中,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
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3、与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对于债权清理措施及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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