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生效判决之中的给付义务人,并非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仅属于客观经济条件确实无力履行判决,不构成刑法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或债权人持生效判决,向人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3、如果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经人民调查,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判决,可以由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涉,由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并由人民执行局的执行法官,监督债务人对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也是唯一的,最切实有效的,既考虑债务人的执行判决能力,又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做法。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8条
【法律意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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